嘉兴海关加工贸易科公告
各相关企业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》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,已于200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。具体文件内容请参阅海关总署第155号令,现将有关重要内容通知如下:
一、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。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、据实核销的原则。
二、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、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。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、商品编号、计量单位、规格型号和品质;
(二)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;
(三)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,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、商品名称、计量单位、规格型号和品质。
三、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,但下列情形除外:
(一)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;
(二)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;
(三)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;
(四)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;
(五)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。